【集結上訴】黎智英李柱銘共7人涉8.18非法集結上訴 各上訴人均不同意是組織者
發布時間: 2022/11/28 15:48
最後更新: 2022/11/28 15:59
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及前職工盟秘書長主席李卓人等共7人,涉組織及參與2019年8.18於維園的未經批准集結被定罪,黎、李被判監12個月,前立法會議員梁國雄及何秀蘭分別被判監18及8個月,其餘被告資深大律師李柱銘、大律師吳靄儀、律師何俊仁獲判緩刑。7人今(28日)分別就定罪及刑期提出上訴。上訴庭表示關注控罪中組織者之元素及各上訴人之角色,各上訴人均表示並非組織者。
7名上訴人為黎智英、李卓人、吳靄儀、梁國雄、何秀蘭、何俊仁及李柱銘,控罪指7人於2019年8月18日分別組織及明知而參與一個違規《公安條例》下進行的公眾遊行。
案件經審訊後7人均被裁定罪成,黎及李被判囚12個月、梁及何秀蘭分別被判監18及8個月,4人均就定罪及刑期提出上訴。吳及何俊仁被判監12個月,李柱銘被判監11個月,3人均獲判緩刑2年。
上訴庭指出,已閱讀所有陳詞,當中涉及共28個上訴理據,部分理據重複,要求雙方集中上訴庭關注的事項。上訴庭要求雙方就組織之元素作陳詞,以及各上訴人於案中組織之角色。
黎智英一方指出,法官裁定黎蓄意及計劃組織遊行,並非只想分散人羣。黎一方指,各上訴人當時只參與流水式集會,並非組織者,而控方並沒有就串謀及有計劃作出指控,而黎亦於過程中沒有說話,一直保持沉默。
李卓人及何秀蘭一方亦否認曾參與設計遊行路綫。吳靄儀一方指出,「組織」從字典詮釋為安排一些事情發生,而吳於當天遊行開始20分鐘後才到達銅鑼灣,肯定不是組織者,質疑原審法官作出之推論。其餘上訴人梁國雄、何俊仁及李柱銘亦否認是組織者。
控方回應則指出,上訴人稱當時只想分散人羣,控方並不接納說法,指上訴人一同舉辦遊行。當時若沒有人帶領,人羣便可於不同港鐵站散去。惟部分上訴人當時叫口號及回應口號,公眾遊行已出現,並指部分上訴人早已到達維園,若非組織者,為何提早到場。
控方於庭上播放當時部分遊行片段,顯示黎及李站在前方,手持橫額,明顯是組織者,以及作領導角色。控方指黎手持橫額,其間做出手勢,似向遊行人士指示方向,控方認為已有足夠證據支持各上訴人為組織者之說法。
上訴庭押後聆訊至明天(29日),處理另一控罪及憲法議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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記者:林育慧